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8〕16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温州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缓解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就医难问题,保障外来困难务工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馨行动”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6〕120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医疗救助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
(二)救助制度和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
(三)救助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救助相结合。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慈善总会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温州市困难群众帮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医疗救助的受理、调查、审核及救助金发放等工作。
温州市困难群众帮扶服务中心应当简化救助程序,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五条 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持有效温州市区暂住证,与市区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