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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12、切实抓好群防群治工作。针对我市群防群治工作实际,必须重点抓紧抓好专职(治)保安队伍、协警(户管员)队伍和基层义务治安队伍的规范建设管理。市和县(区)综治委成立群防群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治办;乡镇(街道)成立治安联防大队,专管群防群治工作。要积极发展保安服务业,强化公安机关对保安队伍的管理和指导,促进保安队伍的健康发展,要对保安队统一实行归口管理。公安机关要对各种内部保安进行一次全面重新审核审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组建的保安队及在规定期限未与所在县(区)的保安公司签订派驻合同的其他保安队,要一律取缔。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群防群治队伍的规范管理。实行“三安”联动。乡镇(街道)群防群治治安联防大队设在维稳综治工作中心;由治安联防大队向村(社区)派驻组成治安联防中队,设在维稳综治工作站,负责本村(社区、企业)范围内的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工作。乡镇(街道)群防群治治安联防大队(含中队)及其他群防群治力量全部归队建设,统一隶属维稳综治工作中心管理,由公安机关使用,形成预防打击犯罪的合力。各级联防机构不涉及编制、级别、待遇等组织人事问题。各县(区)公安(分)局要根据当地治安状况,在年内建立100-200人的协警队。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经济状况和实际需要,按当地实有人口(含流动人口)的4‰至6‰确定乡镇(街道)专职治安联防队的最低人数和最低收入标准,按当地实有流动人口的1‰至3‰确定乡镇(街道)户管员队伍的最低人数和最低收入标准。全市68个乡镇(街道)中,18个中心镇(街道)至2007年年底前要建立50-300人的专职治安联防大队(含户管员人数),其他乡镇(街道)都要按照当地经济和治安状况于2008年2月底前建立10-100人的专职联防队(含户管员人数)。村(社区)治安队的人数,按辖区实有人口2‰至4‰的比例核定最低人数标准(不得少于6人)。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招收、统一培训、统一着装、统一使用”的“五个统一”要求,不断加强治(保)安队和协警(户管员)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招收条件,加强教育培训,严格管理制度,规范执勤行为,提升队伍形象,努力增强队伍素质,提高治安防控效能和保安服务水平。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政府拨一点,受益单位出一点,群众集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群防群治工作经费,解决经费问题和完善激励制约机制。
  四、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13、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稳综治工作重点来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以“四级调处网络”为基础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大力加强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做到“五防”(防激化、防民转刑、防越级上访、防反复、防反弹),达到六项目标要求:一是对重大、复杂、疑难、社会影响面广的矛盾纠纷要解决得比较好、比较及时;二是对群体性事件能够及时妥善处置,迅速平息,不因处置不当、不力而导致事态激化或久拖不决;三是群体性事件稳中有降或呈平稳态势;四是同一起因、同一类型的问题不会重复发生;五是本地区、本部门不发生影响恶劣、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或案件;六是越级上访、进京到穗上访减少。
  14、建立经常化规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深入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坚持“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部门参与、联合调处”“五管齐下”的大调解工作模式,不断充实和完善“五管齐下、四级网络、三项机制”具有惠州特色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要推进定期排查、敏感期排查、专项排查和领导包案调处等工作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乡镇每10天、县(区)每月汇总研判,有关台账逐月逐级上报到市,对重点问题和个案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排查出来的群体性矛盾纠纷,要逐一落实“五个一”调处机制,重大矛盾纠纷由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包案解决。对排查调处不力,导致矛盾长期积累、甚至激化的,要依照《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肃追究领导责任。要坚持源头治理,重视从政策层面化解矛盾,继续落实征地“三条红线”、环保“三个一律”、国企改革“三条准则”等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坚持首选调解,重在调解,引导群众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要结合开展“21项民生信访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认真研究从政策层面和体制上、机制上协调处理好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以及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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