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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
(濮政文〔2008 〕8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 〕24 号)要求及国家和省城市住房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为全面、准确掌握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进一步 做好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市政府决定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 况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城市(含县城)低收入家庭。
  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具体条件: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区非农 业常住户口且人均月收入在520 元(含)以下。
  各县县城低收入家庭的具体条件由各县政府根据当地上年度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确定。
  二、调查时间
  2008 年2月15日至2008年3月31日
  三、调查方式
  (一)发布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制发调查公告,公告中应 明确调查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填报表格的程序、要求。公 告将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播(刊)发,通过街道办事处(镇)、 社区居委会在各住宅小区、住宅楼张贴。
  (二)发放表格。表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或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印制并发放到街道办事处(镇),街道 办事处(镇)再将其转发到社区居委会。
  (三)居民填报。符合条件的家庭到社区居委会领取表格, 如实填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回社区居委会。
  (四)汇总整理。社区居委会根据居民家庭填报的调查表和 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6 平方米(含)以 下的家庭,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核实情况,填制低收入家庭住房 情况统计表、汇总表,随后连同调查材料一并送交街道办事处 (镇),由街道办事处(镇)、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汇总盖章后, 交市、县住房保障部门。
  (五)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对低 收入家庭的住房情况,通过查阅住房权属档案、租赁档案等方式 再次查证。经核查无误的,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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