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根据
《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逐步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要抓紧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尽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
《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市直部门(单位)要积极开展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要将其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规范、高效。
五、大力推进政府网站及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在充分运用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公开载体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各级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网站都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并建立和畅通链接。要在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各级政府要尽快在本地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充分利用其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好政府网站的辐射作用。各部门(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以利公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信息。
六、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
《条例》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区)政府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尽快指定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及时充实力量,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在经费、办公设施等方面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要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
《条例》施行前组织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施行
《条例》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