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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二、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制订教育培训计划,将《条例》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方案》(见附件)明确的工作分工,分别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各县(区)也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执行《条例》的能力。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开展《条例》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关心支持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同时,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特别是要加强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推动群众反映突出的难点、热点问题解决的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三、认真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当前,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对已经编制的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要对照《条例》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尽快形成统一规范的目录文本。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同时,市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本部门(单位)管理或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要求,抓紧编制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要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开展这项工作,确保在2008年3月底之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任务,并按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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