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7〕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淮安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品位,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新淮安,根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和工作要求划分确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市容环卫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卫生、环保、园林绿化、交通、水利、人防、广电、贸易、体育、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及产权所有,共同做好市容环卫工作。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街巷、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厕所、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归特定部门或单位的,则由该部门或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