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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巴政办[2008]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防雷减灾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自治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412号令、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8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118号令),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州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各县市气象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建设、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州气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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