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街道物业服务中心应当与各住宅小区的业主管委会按照《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长效管理服务标准》(附件3)的要求,签订长效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三十二条 综合整治后的住宅小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合法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其经营性收入,如车位停车费、房屋租金、广告费等,应当用于本小区公共服务。
各街道物业服务中心应当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合理调整公共服务费标准,努力实现收支平衡,逐步创造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中的新建配套用房应首先满足物业管理用房规定的占小区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要求。按7‰计不足部分,应从该小区现有的街道办事处其它配套用房中调剂到位。新建配套用房的建设费用纳入综合整治资金。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归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第三十四条 凡未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和各种规约,物业管理用房未落实到位的,其综合整治验收不予通过。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资金按照7∶3比例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邮政信报箱费用市、区邮政局各承担三分之一)。整治资金按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区整治办应在当年综合整治计划确定后,尽快将整治项目资金概算报市整治办,由市整治办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待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计划。
第三十七条 各区整治办根据项目经费计划编制整治项目的具体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并申请进行财政评审编制标底,预算不得突破项目经费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各区整治办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再由市财政局下达整治项目预算。
第三十八条 项目招投标文件,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应报送市财政局备案。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的项目,项目资金将不予拨付。
第三十九条 如发生不含在招投标范围的项目工程量变更,其结算价应按照中标单位报价的综合下浮率进行下浮;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验收通过后45天内向市财政局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移交全部结算资料。移交后不得再行增补,因结算资料不全引起的结算造价误差由施工单位负责承担。
第四十条 超期移交结算资料的施工单位应向区整治办支付500元/天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目结算核减额超过7%部分,施工单位应按核减额的4%支付审计经费,由区整治办在应付工程款总额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 预算中未包含但确需调增的项目,其费用在总预算金额5%以内的,由市整治办审核后实施;超过5%的,须经市整治办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按正常程序报批的新增项目,费用由各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各区整治办应于每月月底提出用款申请(须附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支付凭证(令)),经市整治办审核后交市、区财政局作为付款依据。项目的工程结算价款拨付控制在完成工作量的70%以内。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结束通过竣工验收并经市财政评审确认后,各区财政局可拨付至工程总价的95%,预留5%质量保证金。绿化工程拨付至总价的90%,预留10%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移交各区并在1年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的,经相关部门签证后,区财政局予以拨付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各区整治办提取的管理费应以财政评审后的结果为计提依据。
第四十五条 综合整治经费中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中标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逐步拨付到各区财政局,最后根据财政评审结果与各区进行资金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施行。
附件:1.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