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建立工序质量验收制度。施工方进行后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对前道工序自检合格,报监理方验收通过。施工方提出验收要求时,监理方要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通过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第十六条 建立群众监督及举报制度。现场办可邀请居民代表参加建筑材料、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范和有关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对监理的工程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落实工程监理职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足人员并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按规定对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对工程监理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做好监理日志,完整内业资料,对每道工序的验收做好书面记录。严格控制工程量签证,认真做好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进场建筑材料按规定现场见证抽样。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应指定场地堆放,严禁乱堆乱放,施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建筑垃圾。严格控制施工工期,严禁中途无故停工。施工期间,应避免影响居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应当尊重现场管理人员,服从管理。严禁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二十三条 现场施工队伍宿舍内要保持文明、整洁、通风,杜绝私拉乱接电线现象。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液化气灶和电炉。
第二十四条 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必须按有关施工规范标准和《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规范》(见附件1)执行。新建工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竣工后,由区整治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有关施工规范和《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规范》进行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报市整治办。市整治办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标准》(见附件2)进行综合性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工程预算;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单位及管理单位的现场技术人员名单;
(三)“三材”质保书(施工员、监理人员签证);
(四)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单(施工员、监理人员签证);
(五)工程质量报验单(施工员、监理人员签证);
(六)工程变更签证单(施工员、监理人员签证);
(七)监理资料、竣工图、决算;
(八)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小结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九)施工单位自验表、区整治办验收合格表。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的整治工程,由验收方提出整改意见或整改方案,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整改意见或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必须重新进行验收。
第五章 长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综合整治后的老住宅小区必须实施长效管理。长效管理责任主体为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九条 经综合整治后的老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苏州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也可以由居民采取自助管理方式自行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
以上两种管理形式都暂不具备条件的小区,应当由所在街道设立物业服务中心,对小区进行长效管理。
第三十条 由街道物业服务中心管理的住宅小区,区域内的道路、给排水设施、绿化养护、路灯、公共卫生设施、生活垃圾清运等原有的管理职责、管理范围、经费渠道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