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府办〔2007〕1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范整治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77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的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第三条 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是指对中心城区内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较差、问题比较突出、房屋相对集中的老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
第四条 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整治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参与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管线部门,应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需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本部门相关工作。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六条 区整治领导小组根据市整治领导小组下达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综合整治的地点、内容、整治方案及资金计划。
第七条 整治方案设计应以人为本,以创建文明、整洁、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为基础。整治方案经市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各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整治办)对整治项目申请立项。
第八条 整治方案由市整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各区整治办在整治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整治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市整治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第九条 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中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及《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条 各区整治办应在整治小区成立综合整治现场办公室(以下简称现场办),负责协调各部门各工种施工期间的衔接和配合,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整治资金实行扎口管理。
第十一条 整治工程开工前应将工程内容、开工及竣工日期等在整治区域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建立施工前现场交底制度。由现场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就施工中的工程量、材料、质量、安全及资料等要求向施工单位交底。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建立现场管理例会制度。现场办应当对施工中各个环节的配合以及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问题进行协调。协调一般以例会方式进行,例会每周至少召集一次。
第十四条 建立工程量变更会办制度。项目实施必须按图施工。工程变更应由现场办提出变更申请,监理方签证,经市综治办同意后方可变更。工程量变更应由施工方提出变更申请,监理方审核,现场办经过会办同意后方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