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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完善防止新拖欠的长效管理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要求,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完善防止产生新拖欠的长效机制。

  (一)制定和完善防止新拖欠的制度规范。认真研究制定防止产生新拖欠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项目资本金制度、工程担保制度、农民工工作保证金制度、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和工程结算制度,强化防止新拖欠的举措。

  (二)规范政府项目投资行为。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真正做到量力而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要求建筑企业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行“代建制”试点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政府投资项目产生新的拖欠。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和投资控制,协调、解决好工程款支付问题,及时化解拖欠矛盾。

  (三)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积极开展工程担保制度的试点工作。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求房地产企业向施工企业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企业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承包履约担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四)严格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对资金来源不落实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未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效证明和书面报告,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严格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切实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合同意识,加大对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力度,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公正性、平等性,严禁签订“黑白合同”、不平等条款以及规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行为。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施工企业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做好迎接国家、省清欠检查考核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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