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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八、设施、设备、仪器不能发挥作用,操作人员不能正确使用。
  十九、特殊药品及疫苗类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运输等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十、企业未根据“全省万店无假药行动”要求,做到药品销售“十二个不”。

  附件4: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查整改
和监督检查要点

  一、将非本企业的产品冒充本企业的产品进行贴牌销售。
  二、未按产品标准要求生产,随意更改产品的规格、型号、配方及配置等。
  三、产品批号管理不符合规定,擅自变更或伪造生产批号。
  四、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处理,将其随意处置或出厂销售。
  五、未按规定处理退回的不合格产品,将其重新包装后再次出厂销售。
  六、未按规定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伪造检验合格报告。
  七、未按规定对外购原材料、零部件及委托加工件进行检验。

  八、未严格执行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各项制度。
  九、未按规定对生产过程设置特殊工序和关键工序,质控部门未实行有效的过程控制。
  十、未严格执行生产管理规定,填写虚假的生产记录,伪造特殊工序、关键工序的验证报告和记录。
  十一、生产车间不符合净化要求。
  十二、仓库管理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将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类存放,以其他单位的仓库冒充自己的仓库。
  十三、试验室检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配制、标签及存放等不符合规定。
  十四、对用户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致使临床使用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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