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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四、生产、检验设施与所申报品种的要求不符。
  十五、质量体系未有效建立,抄袭其他企业的质量体系文件,应付质量体系考核。
  十六、医疗器械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设备未按规定配置齐全,以其他企业的设备冒充本企业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
  十七、质量负责人或检验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其他企业的人员冒充本企业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
  十八、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组织管理机构职责和分工落实不到位。
  十九、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可操作性不强。
  二十、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无切实可行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
  二十一、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用药品和试验资料管理不规范。
  二十二、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力量和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
  二十三、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附件2:
药品生产(配制)企业(机构)
自查整改和监督检查要点

  一、生产药品或配制制剂擅自添加药品活性成份。
  二、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辅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药品或配制制剂(国家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原辅料未进行全项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药品生产或配制制剂。
  三、药品出厂未按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中间体、辅料和包装材料未按企业内控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四、未按批准的生产(配制)工艺进行生产(配制),擅自变更生产(配制)工艺,未按规定制定工艺规程和岗位SOP,生产(配制)记录不完整、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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