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11月15日前将2006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总结,对在专项行动中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扩大相应的领导小组,健全组织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协调督办作用,及时提请政府研究、部署专项行动工作,通过强有力的行政行为整体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中明确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大挂牌督办力度
各地要围绕今年专项行动工作重点,确定“化工企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等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明确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责任人、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市政府已列出20件市级挂牌督办单位,各地也要列出本地区重点问题同步实施挂牌督办,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检查、指导,逐级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逐级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落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消除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保障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切实严格查办要求
各地要加大对挂牌督办单位跟踪督查,建立整治进展表,保证序时进度。要通过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治理等措施,按期保质完成整治任务。对已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要严格验收考核,不定期地组织复查。对未完成整治任务或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坚决实施“关、停、并、转”。
(四)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到查事与查人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