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船舶进行管理,确保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同时牵头会同相关方面对长江沿岸水源保护区内影响水源卫生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供电公司负责按照其工作职能配合相关方面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一定的限电措施。
三、工作重点和整治要求
以饮用水源地、化工企业、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为整治重点,督促企业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消除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一)深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各地、各部门要在2005年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按照《扬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扬府办发[2005]68号)的工作内容和整治重点,抓紧组织实施。13个水源地55个重点问题中仍未整治到位的,要强化措施,确保整治到位。要严格执行《
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集中式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物组织清理,取缔所有排污口;清除所有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和网箱(围网)养殖活动;在建的全部停建,已建的一律关停、拆除或搬迁,有条件的保护区要实施封闭管理。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已完成环保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要求,对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原环保审批机构审核;对超标排放的企业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单位,要予以关停和搬迁;对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污染物综合排放等级。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需清理、拆除和搬迁的项目要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出具体计划。要继续大力推进区域供水,按照《扬州市区域供水规划》,逐步扩大区域供水范围,减少地下水资源的取用量,提高城乡供水水源水质及安全可靠性。
(二)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全面提升全市环境安全防范能力
以全市188家化工企业为主要范围,以环保部门前期排查确定的61家化工企业为重点对象,以化工园区、长江沿岸、南水北调生态功能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为重点区域,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和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要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环境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以及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围堰、防火堤、事故池等应急装置和设备,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县、园区、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立起覆盖全市范围的水、气自动监测系统,提高环境预警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