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投入力度。投入资金的使用形式由各地自主确定。
3、承担结对帮扶任务的市级机关、单位应将帮扶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作为帮扶的一个重要内容,安排资金,专项帮扶。
4、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相关经费,包括培训券发放、审核、管理等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六、监督与管理
1、各地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培训券发放、使用、兑付等过程的监督管理,面向社会公示培训券发放使用的有关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培训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2、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定点培训机构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1)按规定应采取培训券补助方式而未实施的;
(2)代理学员填写培训券的;
(3)指使学员在填写培训券时弄虚作假的;
(4)学员对没有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和质量要求,对培训质量和培训条件不满意,强迫学员填写和上交培训券的;
(5)以不属于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对象充当受训农村劳动力,在学员身份上作假的;
(6)在培训券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
(7)在培训券使用过程中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3、县(市、区)、乡镇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上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机构及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1)在培训券监管中履行职责不到位或把关不严的;
(2)因履行培训券监管职责不到位或把关不严而造成培训单位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
(3)在培训券监管中与定点培训机构串通造假的其他行为。
4、对农民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中途辍学的,或将培训券随意转让他人的,取消其享受培训补贴政策的资格。
5、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定点培训机构弄虚作假套取上级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的,将视情况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的地区,将扣减下年度培训补助资金额度。
6、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兑付后回收的培训券审核报账后,妥善保管一年。一年期满,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集中销毁。销毁现场不得少于3人,可由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农工办、教育局、农林局、扶贫办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销毁情况经现场人员共同签字盖章后,与销毁申请及有关台账一并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