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程序
1、培训前备案。定点培训机构可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开班信息。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将教学计划、培训大纲、收费标准、收取的培训券金额及学员名册报所在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经核准后按时开班。
2、开班督查。各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培训班开班过程中,可通过安排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点名核对等方式进行督查。
3、检查验收。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班培训任务完成后一周内,向所在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检查验收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审验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并在当期培训券上审核加盖公章。
4、健全台账。县(市、区)、乡镇两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培训券发放管理台账,并结合“镇镇通”工程的组织实施,登记、录入培训券发放对象、享受补贴金额和培训就业状况,逐步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动态化管理。
未办理开班前审核备案手续或未按规定接受培训检查验收的,以及申报手续和相关凭证手续不全的定点培训机构,不得给予培训补助资金。
(二)兑付程序
1、兑付程序: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时段终了后10天内,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兑付培训券补助资金。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于培训时段终了后20天内审核、汇总,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天内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将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各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可结合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转移就业率,根据不同专业工种,按规定核定补贴金额,具体核定办法由各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确定。
2、所需材料。申请兑付时,应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申请表》,并附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其委托的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签章的培训券、出具的检查验收报告、收费凭证、学员签名的培训转移台账、《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和用工证明等材料。
(三)资金筹措及安排
1、省下达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券的兑付资金实行年初部分预拨、全年重点跟踪检查、年终全面考核拨付的办法。今年,省安排的培训券兑付资金将先预拨80%到各县(市、区),培训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制度执行情况审核后,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实际培训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省财政拨付剩余的20%资金或根据各地培训券实际使用情况调剂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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