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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6〕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五日

扬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
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民直接受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发[2006]5号和苏发[2006]1号文件精神,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提高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促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为目标,实施培训券制度等扶持政策,调动广大农民和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开展全面培训、重点培训、分层培训、定向培训等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工作模式,促进农村劳动力内转外输,确保到2010年实现全市新增3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目标。
  二、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扎口负责培训券的发放、审核、兑付与培训资金的落实、管理等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农办、农业(林)、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工作。
  三、培训券的发放
  (一)发放对象
  各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制定培训规划,根据年度培训任务和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愿望,合理确定逐年培训券的发放人员。本期培训券优先发放的对象包括:
  1、有培训愿望,家庭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人均收入的农村劳动力;年龄偏大、无技能的就业困难人员;
  2、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被征地农民;
  3、未能升学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4、复员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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