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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1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为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00八年二月)

  为保障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为其全部职工(含各种用工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国家机关、依照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为其在编工勤人员及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上所指单位简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中央驻青事业单位和省属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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