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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2、养老保险费基。市区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费基,单位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按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用人单位费基。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基暂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
  3、养老保险支付项目、计发办法以及养老金调整办法,按照省、市规定执行。
  各区要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政策。各区实行低费基、低费率缴费的原乡镇企业,应从实施市区统筹之日起,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苏劳社险[2006]2号)文件规定,采取补缴、折算等办法分三年逐步并轨;各区要严格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和政策,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全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二)统一预算、分级考核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应按照市区“确保发放、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由市财政、劳动保障、地税部门联合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中:单位参保率、自由职业者续保率在98%以上,每年净增缴费人数为统计口径中未参加市区养老保险人数的20%左右;当期基金征缴收入的增长率根据市区前三年平均增长幅度,考虑特殊情况并不低于GDP增长率;当期基金征缴率为95%以上;基金清欠率不低于欠费总额的30%。
  2、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根据全年基金收入计划,按序时进度进行考核,完成市政府目标任务的,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市财政会劳动保障、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各区未完成市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任务的,缺口部分由区财政兜底,按月兜底确有困难的,年终由市财政在与区财政结算财力时予以扣缴。
  (三)统一征缴、分级负责
  1、实行市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市区现行分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险种的社会保险费集中征缴。
  2、市、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辖区范围内参保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报和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审核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等工作。
  (四)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1、市级经办机构按照省要求,建立市区信息系统数据库,从实施市区统筹起,各区统一使用市级经办机构的申报软件。
  实施市区统筹前各区参保单位、人数、缴费基数、离退休人数、待遇享受等数据经整合后,集中纳入市数据库。
  2、按照省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规范养老保险各项经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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