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扬府发〔2006〕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
为了健全我市社会保险体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升我市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38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 [2006]40号)以及扬州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就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市区统筹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市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
工作目标:按《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2006年底市辖区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统一核算管理、区不再作为独立统筹单位”的要求,我市从今年9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原市本级(含广陵区、开发区)、维扬区、邗江区三个统筹地区提升为市区统一的一个统筹地区。同时,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在“十一五”期间逐步实施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区统筹。
二、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的原则和办法
基本原则:统一政策、分级落实,统一预算、分级考核,统一征缴、分级申报,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一)统一政策、分级落实
1、养老保险费率。市区各类应参保用人单位及其用工(包括进城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均按省政府规定费率缴费。其中用人单位费率为21%,职工个人为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