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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与管理权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与管理权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扬州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了进-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适应利用外资工  作的新形势,经研究,决定授予扬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化工园区管委会、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和宝应县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与管理权限,各地享有限下(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资项目审批权,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的变更及解散的审批与管理。审批时盖由市政府统一刻制的“扬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专用章”1-6号(扬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市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2]、广陵区[3]、维扬区[4]、邗江区[5]和宝应县[6])。市外经贸局凭各县(市、区)和扬州开发区、化工产业园管委会的审批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限上及市直外资项目仍由市外经贸局转报、审批。
  市外经贸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各地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与管理方面的培训和指导,同时不定期地进行抽查,不断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与管理水平,切实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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