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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扬州绿杨水泥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扬州绿杨水泥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扬府办发〔2006〕73号)


扬州绿杨水泥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球磨机等主要噪声源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经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现场测试,厂界北侧夜间噪声值为58.0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Ⅲ类区夜间标准限值,严重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噪声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要求在2006年12月31日前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5-90)中Ⅲ类区夜间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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