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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6〕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四日

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
政策性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从实物供应向货币化补贴转变的步伐,支持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根据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市区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时申请政策性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街道、社区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政策性补贴的工作。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严格审核、阳光操作、买房给补贴、当年结清”的原则,由市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财政专项资金,为当年购买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政策性补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市区居民家庭在2006年1月1日后购买市区“二手房”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时,可申请政策性补贴。申请政策性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并在市区居住10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包括租住公房、私有住房)在12平方米以下。
  (三)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00元以下。
  第六条 凡家庭成员有一人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居民家庭,不得申请政策性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450元,补贴面积为建筑面积7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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