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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
  (五)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的。
  第五十七条 因发生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重新招标后,仍出现同样情形,依法经招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八章 标后管理

  第五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工作结束以后,将从收到项目批复至与中标人签定供货合同所有环节的资料存档,包括以下资料:
  (一)项目批复或初步设计;
  (二)与项目单位签定的委托招标协议书;
  (三)招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正本、副本);
  (五)资格报告;
  (六)招标、投标、开标、评标期间的各种文字和数字表格记录;
  (七)招标、投标、评标情况报告;
  (八)供货合同;
  (九)其他资料。
  第五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每一次的招标活动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委托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报告、开标记录表、会议记录、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合同保存期限为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六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收到的仪器设备进行检验。单台仪器设备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有国家认可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材料。合格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供货合同支付中标单位97%的货款,余款(3%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仪器设备到位满一年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支付。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受理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处理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活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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