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农业厅发展计划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农业厅发展计划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7个工作日内发现有不符合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或存在实质性问题的,可依法进行纠正。无不同意见,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可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每一包段排名在前三名之后的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对中标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作出答复。
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管理或监督部门投诉。管理监督部门收到投诉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管理监督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暂停签定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五十五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项目建设单位、中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三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每一包段第二、三名未中标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