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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九)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十)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附往来澄清函、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报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逾期送达;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
  (四)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信息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六)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八)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九)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十一)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第四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 评标方法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方法,一般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严格评审,认定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七章 中标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明确排序。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人时,必须选择评标委员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次序选择后续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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