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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六)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当众拆封所有投标文件;
  (七)宣读投标人名称、所投包段、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八)对上述开标过程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若某一包段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则此包段不予开标。按相关规定,另行组织招标。

第六章 评标

  第四十条 评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都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从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直接确定。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参与制定招标文件的专家不得再推选为同一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应由具有丰富评标经验的经济或技术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坚持独立、客观、公平、科学的原则,开展评标工作。
  第四十五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宣布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介绍招标文件;
  (五)评标人员熟悉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七)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通知投标人;
  (八)需要书面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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