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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投标文件时,应当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状况,并签收保存。在开标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五章 开标

  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在开标前,应有相关监管部门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主持,所有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三十八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介绍本次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
  (三)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四)宣读招标会场纪律;
  (五)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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