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开标报价表、投标货物说明表、技术响应表、投标人资格证明、授权书等投标文件的格式;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项目建设单位对拟采购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
(九)招标文件一般应按照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分别编制;
(十)其他需要标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意见或进行更大范围的专业调查。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公告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发售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招标管理部门规定的媒介发布电子招标文件,两者应保持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应控制在1000元以内。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制定评分表和评分细则,主要因素有价格、技术、信誉、财务状况、业绩、售后服务等。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最短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最短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所投包段合同估算价的1.5%。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银行汇票等形式交纳。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集中回答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