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农业厅项目监管处、驻厅纪检监察室负责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受理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督办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工作制度,确保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工作模式;应当具有一定规模的分类专家库,以备评标时根据项目所需随机抽取;应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严格防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仪器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经招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等因素限制,实行公开招标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经招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潜在投标人为三家以下,无法进行招标的;
(三)抢险救灾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仪器设备应在报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中提出招标方案。符合第十二条规定不进行招标的仪器设备应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