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晋农计发[2007]161号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标投标工作,保证项目所用仪器设备质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农业部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厅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标投标活动。
国家和省对有关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由农业厅管理的农业基建项目仪器设备招标,原则上应采用委托招标组织形式,即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有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采用委托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批复文件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书》;
(四)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六)组织答疑和资格审查;
(七)接受投标文件;
(八)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组织开标、评标;
(十一)确定中标人;
(十二)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三)发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四)签订并执行合同。
第二章 行政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农业厅发展计划处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凡涉及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方案由农业厅发展计划处审核或报批;农业厅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