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有特别规定需上级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须在领取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业厅发展计划处、项目监管处、行业主管单位及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九条 项目行业主管单位要定期对本行业(本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等)、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于每年1月底前向农业厅发展计划处、项目监管处报送上一年度基本建设监督检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加强项目实施过程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要定期开展全面自查工作,于每年的1月20日前按项目隶属关系向农业厅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处、项目监管处报送上一年度基本建设自查自纠报告。
第四十一条 农业厅发展计划处会同项目监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业、建设单位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