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向原审批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单位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五)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变更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
第十八条 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批准:
(一)变更建设期限;
(二)变更招标方案;
(三)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的;
(四)变更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下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
(五)其它重要变更。
第四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二十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与投资计划下达,坚持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专家论证、后进行决策,先审批项目、后下达投资计划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公示”原则。
农业厅发展计划处根据中央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结合全省行业发展规划,与农业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商后,编制并下达年度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指南。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厅发展计划处下达的年度基建项目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的初步遴选,并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协调后上报农业厅发展计划处和厅行业主管部门。
农业厅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厅发展计划处下达的年度项目指南,组织本行业项目的初步遴选和申报工作,申报意见报请分管厅长签署意见后,送农业厅发展计划处。
农业厅发展计划处根据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申报意见和厅行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必要时请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提出项目申报建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