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制定项目建设的规划布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施工建设等,并根据委托组织对项目竣工的验收或预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和省投资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申报国家投资的项目由农业部或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立项,申报省投资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立项。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工程报建、施工准备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农业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农业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农业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评估和审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由农业部评估和审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由农业厅发展计划处组织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省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估和审批,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省农业厅发展计划处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货物)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