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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四)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六)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人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七)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及方法

  第十一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按规定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投资计划和有关修改调整的文件;
  (二)工程项目合同文本、施工图、竣工图和仪器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文件。
  第十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方法:
  (一)听取汇报。主要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概况、规模、内容、进度、质量、资金使用、试运行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人防)等方面情况; 
  (二)实地查验。查验建筑工程和仪器设备购置安装等情况;
  (三)查阅资料。主要包括有关建设项目的工程、文档、财会等档案资料;
  (四)质疑质询。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调查了解情况,质询有关问题;
  (五)发表意见。验收组成员根据验收情况进行讨论和发表个人意见;
  (六)形成报告。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经集体充分讨论和研究后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经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由组长或副组长向项目建设单位宣布。对中央投资农业基建项目要按农业部规定填写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标题,验收时间,组织验收的单位,验收的主要依据,验收的具体做法,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来源及使用、主要建设内容等),对建设项目的评价、验收组意见,验收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电话及本人签名)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竣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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