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晋农计发[2007]161号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农业部《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和《
山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农业厅主管或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办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和省对有关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组织
第三条 对中央全部或部分投资且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不含600万元)以下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省全部或部分投资且省级主管部门为农业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对中央全部或部分投资且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省级初步验收。
第四条 非农业厅直属单位承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一)中央或省投资规模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农业厅发展计划处牵头组织竣工验收或省级初步验收工作。验收或省级初步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中央或省投资规模在30万元-80万元(含 30万元,不含80万元)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农业厅发展计划处。
(三)中央或省投资规模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厅发展计划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农业厅直属单位承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农业厅发展计划处牵头组织竣工验收或省级初步验收工作。验收或省级初步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应先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按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逐级行文上报有权验收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附初步验收报告。有权验收部门在收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成立验收组,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