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企业行为,确保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要坚决制止经营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依法理顺出租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其形成劳动关系,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全省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出租汽车企业代征代缴的收费,应向司机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座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等。
(四)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是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几年来,随着私家车的不断增加,不仅“黑车”有蔓延的趋势,而且打击 “黑车”非法营运工作难度加大,这次市区开展的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彻底清理非法运营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伪造运营证照的客运车辆,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二是依法查处和取缔有组织的“黑车”运营团伙;三是严肃处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四是健全打击“黑车”的执法队伍,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为出租汽车的正常运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营造良好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要结合实施“畅通工程”活动,完善道路网络,增加营业设施,为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加强对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在车站、景点、饭店、宾馆、商场等客流集散地按规定设立出租汽车停靠站等服务设施,并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改善出租汽车的乘车条件和司机的保障条件。市公安局要加强交通组织管理,调整优化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科学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等交通组织和管理措施。对单一禁止或限制出租汽车通行的管制措施,要及时研究调整。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以维护乘客权益、适应乘客需求为目标,着重抓好出租汽车的服务规范,重视乘客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拒载、甩客、绕道、乱收费、车容差等行为,逐步完善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使出租汽车的文明规范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