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按房改政策进行过房改、未购买政策性优惠住房(包括平价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等)。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市住房管理部门每年度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对第(二)、(三)项的规定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管理部门提出,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五)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六)住房管理部门公告中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区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区住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0日。
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区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5日内调查、核实。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管理部门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市住房管理部门审核。
市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市住房管理部门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发回区住房管理部门重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示后无异议的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管理部门发给申请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数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应当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人。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确定后,应通过本市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