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成本
1.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土建、水暖电气安装及附属工程费。
4.配套费: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小区规划要求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1~4项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计收。
(二)税金
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开发成本中1~4项之和的3%以下计算。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超过经批准公示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申请、审核、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售制度。市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信息通过本市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名称、销售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条件、审核程序等。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均取得本市户口满5年以上;或单方、单身(含丧偶、离异者)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城镇户口满10年以上。
(二)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家庭所有成员无购房或自建、集资建房记录,住房困难户是指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金额的250%以下,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