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由《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的主体负责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条件的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包括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投资建设为主的原则,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的相关程序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严格限制在小户型,每户建筑面积限制在65平方米以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对其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要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和公示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建设单位负责测算,报市住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