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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2]29号 2002年6月5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快培育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的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核制订如下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明确职能科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集体合同的受理及审核工作。

  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工受理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

  1.市属单位、中央和外省市在沪企业及驻沪部队所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

  2.外商投资企业的集体合同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分别由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

  3.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由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

  4.区县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

  三、受理及审核

  (一)受理时限

  企业方与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后,应当在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主体资格

  签订集体合同应具备以下主体资格条件:

  1.企业方(以下简称企业)

  (1)依法成立的企业;

  (2)依法成立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3)依法成立的企业团体,或经过民主程序推选的、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以进行平等协商为目的的企业代表组织。

  2.职工方

  (1)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职工依法民主推举的代表。

  (三)审核材料

  报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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