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农业厅主管或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办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和省对有关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组织
第三条 对中央全部或部分投资且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不含600万元)以下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省全部或部分投资且省级主管部门为农业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对中央全部或部分投资且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省级初步验收。
第四条 非农业厅直属单位承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一)中央或省投资规模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农业厅发展计划处牵头组织竣工验收或省级初步验收工作。验收或省级初步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中央或省投资规模在30万元-80万元(含 30万元,不含80万元)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农业厅发展计划处。
(三)中央或省投资规模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厅发展计划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农业厅直属单位承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农业厅发展计划处牵头组织竣工验收或省级初步验收工作。验收或省级初步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应先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按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逐级行文上报有权验收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附初步验收报告。有权验收部门在收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成立验收组,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 验收组由验收牵头组织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艺和工程技术及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技术、文档资料、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的条件及内容
第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标投标文件,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及人防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按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晋财建[2002]278号)文件要求编制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
(八)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初验合格并向有权验收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文件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省级投资、各级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是否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登记、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凭证是否完整,资金支出是否合规,有无截留、挤占、挪用、侵占、套取建设资金等情况;
(三)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四)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六)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人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七)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