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对中标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作出答复。
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管理或监督部门投诉。管理监督部门收到投诉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管理监督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暂停签定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五十五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项目建设单位、中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三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每一包段第二、三名未中标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
(五)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的。
第五十七条 因发生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重新招标后,仍出现同样情形,依法经招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八章 标后管理
第五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工作结束以后,将从收到项目批复至与中标人签定供货合同所有环节的资料存档,包括以下资料:
(一)项目批复或初步设计;
(二)与项目单位签定的委托招标协议书;
(三)招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正本、副本);
(五)资格报告;
(六)招标、投标、开标、评标期间的各种文字和数字表格记录;
(七)招标、投标、评标情况报告;
(八)供货合同;
(九)其他资料。
第五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每一次的招标活动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委托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报告、开标记录表、会议记录、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合同保存期限为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六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收到的仪器设备进行检验。单台仪器设备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有国家认可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材料。合格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供货合同支付中标单位97%的货款,余款(3%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仪器设备到位满一年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支付。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受理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处理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活动行为。
对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仪器设备招标,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所需的仪器、设备等供应单位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农业财政专项项目仪器设备进行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农业部《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和《
山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