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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农业厅项目监管处、驻厅纪检监察室负责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受理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督办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工作制度,确保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工作模式;应当具有一定规模的分类专家库,以备评标时根据项目所需随机抽取;应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严格防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仪器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经招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等因素限制,实行公开招标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经招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潜在投标人为三家以下,无法进行招标的;
  (三)抢险救灾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仪器设备应在报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中提出招标方案。符合第十二条规定不进行招标的仪器设备应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招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范围。说明拟招标的内容及估算金额;
  (二)招标组织形式。说明拟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形式,自行招标的(具备法定条件)应说明理由;
  (三)招标方式。说明拟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工作。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的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三)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四)所需资金已经落实,委托招标的项目资金已汇到招标单位指定的招标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三个以上潜在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建设单位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名称和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以及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等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编制仪器设备招标文件,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性质、资金来源等方面的情况;
  (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的签署、密封和盖章要求、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等方面的规定;
  (三)招标内容及货物需求表;
  (四)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应包括投标文件组成和格式、投标报价及使用货币、投标使用语言及计量单位、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响应性文件等方面内容和规定;
  (五)拟签署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开标报价表、投标货物说明表、技术响应表、投标人资格证明、授权书等投标文件的格式;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项目建设单位对拟采购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
  (九)招标文件一般应按照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分别编制;
  (十)其他需要标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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