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加强项目实施过程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要定期开展全面自查工作,于每年的1月20日前按项目隶属关系向农业厅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处、项目监管处报送上一年度基本建设自查自纠报告。
第四十一条 农业厅发展计划处会同项目监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业、建设单位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建设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农业、畜牧、果业、农经等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和省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农垦等行业的项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是指中央和省安排的用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国债)资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
山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晋农计发[2003]17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标投标工作,保证项目所用仪器设备质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农业部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厅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标投标活动。
国家和省对有关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由农业厅管理的农业基建项目仪器设备招标,原则上应采用委托招标组织形式,即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有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采用委托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批复文件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书》;
(四)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六)组织答疑和资格审查;
(七)接受投标文件;
(八)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组织开标、评标;
(十一)确定中标人;
(十二)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三)发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四)签订并执行合同。
第二章 行政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农业厅发展计划处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凡涉及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方案由农业厅发展计划处审核或报批;农业厅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