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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
  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六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三十二条 中央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省基建投资项目比照中央基建项目执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验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有特别规定需上级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须在领取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业厅发展计划处、项目监管处、行业主管单位及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九条 项目行业主管单位要定期对本行业(本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等)、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于每年1月底前向农业厅发展计划处、项目监管处报送上一年度基本建设监督检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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