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工程报建、施工准备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农业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农业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农业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评估和审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由农业部评估和审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由农业厅发展计划处组织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省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估和审批,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省农业厅发展计划处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货物)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十七条 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向原审批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单位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五)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变更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
第十八条 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批准:
(一)变更建设期限;
(二)变更招标方案;
(三)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的;
(四)变更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下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
(五)其它重要变更。
第四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二十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与投资计划下达,坚持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专家论证、后进行决策,先审批项目、后下达投资计划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公示”原则。
农业厅发展计划处根据中央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结合全省行业发展规划,与农业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商后,编制并下达年度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指南。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厅发展计划处下达的年度基建项目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的初步遴选,并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协调后上报农业厅发展计划处和厅行业主管部门。
农业厅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厅发展计划处下达的年度项目指南,组织本行业项目的初步遴选和申报工作,申报意见报请分管厅长签署意见后,送农业厅发展计划处。
农业厅发展计划处根据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申报意见和厅行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必要时请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提出项目申报建议计划。
(一)需集中申报的年度常规项目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厅长签发后上报;
(二)一般行业性项目由厅长专题会审定后,报厅长或由厅长委托分管厅领导签发后上报;
(三)急报项目或投资规模较小的零星项目,经相关行业分管厅长审签后,报厅长或由厅长委托分管厅领导签发后上报。
上报国家和省投资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经厅长或分管厅长审签上报后进行公示。
第五章 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需要中央和省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示范引导性农业项目。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项目列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 (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
(四)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和省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