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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二)发展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

  (三)进一步发展各类劳动服务机构,逐步形成职业介绍、资产评估机构及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

  (三)进一步发展各类劳动服务机构,逐步形成职业介绍、人才交流、就业培训等社会化劳动就业服务体系;

  (四)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扩大仲裁受理范围,改进仲裁程序,及时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限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擅自下达指令性计划或者附加国家和省计划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并强行要求企业执行的;

  (三)在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以外,擅自增加品种,干预、截留企业产品、劳务定价权的;

  (四)对企业生产的非指令性计划产品,强行指定收购单位,或者低价收购,或者以封锁、限制以及其他歧视性措施,侵犯企业产品销售权的;

  (五)对企业指令性计划以外的所需物货和其他各类设备,硬性指定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的;

  (六)限制、截留企业进出口权,平调、挤占、挪用企业留成外汇,干预企业自主使用和调剂留成外汇的;

  (七)擅自限制企业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方式,干预、截留企业投资项目立项、开工权,或者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有重大失误的;

  (八)截留、无偿调拨、挪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干预企业留用资金支配权,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建设的;

  (九)干预企业依法处置企业资产的;

  (十)干预或者截留企业联营兼并权,阻止或者强迫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的;

  (十一)硬性规定企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干预企业依法录用、辞退、开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干预企业之间职工正常调动或者转移的;

  (十二)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任免厂长,干预厂长行使对企业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层行政管理人员任免权的;

  (十三)强令企业对职工进行奖励、晋级增薪,硬性规定企业内部分配形式的;

  (十四)强令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干预企业确定机构职责和内部分工的;

  (十五)违反法律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的;

  (十六)非法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开征收费、集资项目,以及对拒绝摊派的企业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七)不依法履行对企业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其它干预、截留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厂长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执行指令性计划,或者不履行经济合同,长期拖欠货款的,以及未接法律、法规规定,擅自生产、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的;

  (二)违反国家物价政策,扰乱价格秩序或者有价格欺诈行为的;

  (三)属政府审批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按规定报批,擅自立项和开工的;

  (四)因决策失误,导致建设项目不能按期投产,或者产后产品无销路,投资无效益,致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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