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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企业解散,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成立的清算组进行清算。解散企业的原有职工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安置,也可以通过劳务市场重新就业或者自谋职业。

  第四十条 凡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实行破产。

  企业宣告破产后,其他企业可以与破产企业清算组订立接受破产企业协议,按照协议承担法院裁定的债务,接受破产企业的财产,安排破产企业的职工,并可以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兼并企业的有关待遇。

  第四十一条 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六章 转变政府职能

  第四十二条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 政府应当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采取措施,搞好宏观调控:

  (一)制定、完善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控制总量平衡,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布局;

  (二)充分运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和价格政策,调控和引导企业行为;

  (三)根据国家有关改革措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劳动人事,工资、收益分配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制度,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改革财务会计制度,制定考核企业的经济技术指标体系,指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行为;

  (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以市场为导向,通过企业的承包、租赁、拍卖、合并、解散、破产和发展股份制企业、企业集团等形式,推动企业存量资产的调整,实现企业产品结构、组织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

  第四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积极为企业走向市场创造条件:

  (一)取消限制和保护措施,撤销各种关卡,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和封锁,形成不同区域、分层发展、相互贯通的开放式统一市场;

  (二)按国家和本省经济发展规划和布局,逐步建立和完善日用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大力发展劳务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企业产权转让市场;

  (三)发布市场信息,制订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市场管理,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建立法制健全、规则通用的市场秩序。

  第四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资金统一筹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职工劳动保险制度,形成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劳动保障社会化程度:

  (一)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职工待业保险制度,使职工在待业期间能够得到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待业保险金;

  (三)建立和完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健全社会服务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与企业有关的交通、通信、教育、医疗、安全、住房、供气、供热、供水以及文化娱乐等方面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推进城市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逐步改变企业办社会的状况,减轻企业的状况,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支持企业将内部运输、医疗、食堂、招待所等服务机构转变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由自我服务向开放式、社会化服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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